《厦门市科技经济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以下简称本会)的名称:厦门市科技经济促进会,英文译名:the economic associ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Xiamen,缩写:EAST。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厦门大学以及海洋三所的科技工作者和学者和在厦的厦门大学校友、企业家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促进科技产业化,产业科技化”。依法联络海内外的乡亲,增进友谊,团结互助;积极响应厦门大学、海洋三所在人才、科技和信息资源上的优势,积极为厦门大学、海洋三所的科研项目和厦商、闽商及校友企业牵线搭桥、使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争取企业界对于教育科研事业的支持等方面发挥出独特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厦门市槟榔西里197号三楼(3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会员开展培训、咨询服务,组织科学技术研究和学术交流,开展科技开发项目论证、评估等活动; (二)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创办经济实体和科技咨询服务中心; (三)根据政府部门关注的问题,市场的迫切需要和社会热点,组织调研开展学术研讨; (四)组织会员开展各种联谊活动; (五)承接政府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促进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及教育科研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自觉遵守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报会员单位联系名单,明确单位领导人和联络员;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4年,且不能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促进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促进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正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促进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执行会长在会长授权的情况下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财务审计。 |